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5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5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5195號債權人必富邑C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惠今 債務人蔡承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柒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