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送達被告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上開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三百五十四元,扣除原告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萬四千三百五十四元,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以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五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十日內補正,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月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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