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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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883號債權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譽澍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年12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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