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上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培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原訂民國103年9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因被告及告訴代理人具狀請求延後二周宣判以磋商和解事宜,有103年9月12日陳報狀可考,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03年9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