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0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益詮 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間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0八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五0三號),判處拘役二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