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7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3樓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查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慧珊法官戴嘉慧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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