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八一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八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少連偵字第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判決,仍處上訴人乙○○、甲○○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等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本件依憑未滿十八歲之女子A1、A2兩人迭次之供證情節相符,並經警當場查獲時,甲○○在外駕車等候接送A1等情以觀,已足證明上訴人等之犯行。況其等在警詢中均自承犯行不諱,雖提出任意性之抗辯,原審未調取錄音帶詳為查證,惟捨此警詢所述,仍應為相同之認定,自與判決本旨不生影響。其餘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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