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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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原審法院認為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9條、第419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於民國96年7月16日收受本院裁定後,已經具狀聲請捨棄抗告權,則其抗告權業已喪失。抗告人復於抗告期間內,具狀聲明抗告,依上述規定,自應將其抗告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