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通知到案審理,自96年6月9日起,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又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及保證金收據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郭妙俐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