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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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均減為詳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減為應執行拘役肆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06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