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2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97年度易字第211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前由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經本院通緝始行到案,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本院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無從單純以具保方式使羈押原因消滅,自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另聲請人所陳上情,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規定之情節不符,亦與羈押原因無涉,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林淑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