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24號原告乙○○
樓-1原告與被告甲○○、丙○○、丁○○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零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