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2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被告乙○○之女被告甲○○
弄19號上列當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