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46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秉閎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秉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秉閎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刑,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雖敘及「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云云,然本院衡酌本件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均得易科罰金之2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定刑案情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極屬有限,因認顯無必要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受刑人陳秉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交通過失傷害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05/02

111/01/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64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23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86號

112年度簡字第200號

判決日期

111/11/15

112/02/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86號

112年度簡字第2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2/21

112/03/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79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35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