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1號
聲請人 張世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亞貿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瑞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1號
聲請人 張世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亞貿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