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告 蔡宜芳

被告 石文彥

林薇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石文彥、林薇甄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石文彥、林薇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481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1,98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3份。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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