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告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苑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進雄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萬8,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352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4萬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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