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中之「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三七六號案件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此段記載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中之「查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三七六號案件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累犯,請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此段敘述均應予刪除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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