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債權人 王肇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大方 即比時地美式漢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狀請求事項內載明「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然聲請狀內未見台端所述之附表,請具狀陳報,並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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