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71號聲請人 曾麗芬 建築師事務所即曾麗芬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許國慶┌──────────────────────────────────────────┐│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71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曾麗芬建築師事│台中商業銀行營│108年4月22日│114,120元│BDA0000000││││務所曾麗芬│業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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