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68號聲請人 張銘極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許國慶┌──────────────────────────────────────────┐│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68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康麗生技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108年6月30日│42,800元│0000000││││司 李日興 │台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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