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等加重竊盜罪嫌,犯嫌重大,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裁定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茲查,被告因另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戒治確定,並已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入所執行強制戒治,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五四二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附於本院卷可稽,是被告顯無不能追訴、審判之虞,其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並無再予羈押之必要,其羈押自應予以撤銷。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