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陳明良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附民移調字第6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8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
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許雅玲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正,扣除在
本調解成立日前已給付之參萬伍仟元正,餘款貳拾壹萬伍仟
元正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前給付。
二、相對人授權聲請人以相對人名義登報道歉,登報版面、大小
、內容相對人均授權聲請人自行決定,登報費用由聲請人自
行負擔。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