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34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甲○○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金龍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反訴被告 陳麒文
上列當事人金龍景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被告甲○○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4,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
告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