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號
原告 吳進財
被告 吳振國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137元【計算式:145,100元/2+213,5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