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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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7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李明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闕心瀅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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