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3065號債權人長亨企業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王劍明 債務人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債權人長亨企業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則債權人請列為王劍明即長亨企業行;若為合夥則列為債權人長亨企業行,法定代理人王劍明。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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