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9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陳博偉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莊宜範 法定代理人 莊慧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
二、收養人之素行證明文件。
三、請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到院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正代理意旨及簽章或補正文件到院。
四、若被收養人生母同意出養,請遵期到院或補正經公證之同意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