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225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道鐘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唐奕霈 告訴被告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0年3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竣閔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