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嘉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魏嘉椿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酒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漠視其他用路人之安全,行為不可取,並審酌其酒測之酒精濃度、犯罪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
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312號被告魏嘉椿男54歲
住高雄市○○區○○路126巷15號居彰化縣花壇鄉○○路958巷5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嘉椿前因竊盜案件,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43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97年5月13日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仍於101年2月2日晚間6時許,在彰化縣溪湖鎮阿明羊肉爐店內飲酒後,明知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晚間8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9時28分許,行經彰化縣溪湖鎮○○街223號前,因其行車轉彎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而為警攔查,並當場測試魏嘉椿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嘉椿於警、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參。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條款,係屬抽象危險犯之規定,此種抽象危險係伴隨飲酒過量之行為而當然成立。換言之,只須客觀上有此種行為出現,危險即視為存在,其是否果真肇事,均不影響公共危險罪責之成立。又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認定,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應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年度法檢字第1669號函參照)。被告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既高達每公升0.71毫克,衡諸前開說明,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不顧行車大眾之生命安全,率然行駛在具高度危險性之公路上,其犯嫌已臻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另被告前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檢察官姚玎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盧彥蓓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