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高偉 恩
林玲 高德生
一、債務人林玲、 高偉恩 、高德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伍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高偉恩、林玲、高德生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263,53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緣債務人高偉恩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林玲、高德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6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63,53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㈣、債權人於109年12月7日將上述263,530元轉列催收款。
㈤、即自109年6月1日起至109年12月6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09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7月2日起至109年12月6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09年12月7日起至110年1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0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玲、高偉│自109年6月1│至109年12月6│年息0.9%│││263,53│恩、高德生│日起│日止││││0元│├──────┼──────┼───────┤││││自109年12月7│至清償日止│年息1.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玲、高偉│自109年7月2│至109年12月6│年息0.09%│││263,53│恩、高德生│日起│日止││││0元│├──────┼──────┼───────┤││││自109年12月7│至110年1月1│年息0.19%│││││日起│日止│││││├──────┼──────┼───────┤││││自110年1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