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謝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分別於1.民國101年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6萬元,借款期間自101年5月9日起至民國108年5月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9%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101年10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2.101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1萬元,借款期間自101年8月31日起至108年8月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65%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101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458,199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51,143元│101年10月6日起至│百分之9.9│101年10月6日起至│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付。││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07,056元│101年10月8日起至│百分之8.65│101年10月8日起至│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付。││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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