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4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吳夢芳 債務人 林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夢芳前就讀光華高商邀同債務人林雅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9,73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夢芳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9,73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雅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1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1.83│101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1年11月26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1│49,730元││││上開利率20%計算。│││├──────────┼──────┤│││││101年11月27日起至│百分之2.83││││││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