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三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施秉慧
柯淵波 焦文城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三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