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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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4號
原 告 天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進
訴訟代理人 陳琳鈴
被 告 李汲唐
訴訟代理人 蕭世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