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志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志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273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66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