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1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 邵良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