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提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提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提字第43號聲請人即被逮捕人 陳大銘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陳大銘解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提審聲請狀。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2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員警 羅士榮吳嘉明 於民國106年5月24日凌晨
3時58分許,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新北市○○區○○路○○○號之 萊爾富 超商前,發現聲請人於該處行跡怪異,經警上前盤查,聲請人未理會員警,逕自走入店後拿取冰棒欲行離去,經員警詢問店員 王文馳 聲請人是否結帳,店員始知悉聲請人取走店內商品而未結帳,員警即攔下聲請人詢問手持冰棒是否已經結帳,聲請人即對員警口出「幹你娘老機掰」等穢言,並衝撞員警欲行離去,隨遭員警當場逮捕等情,有員警之職務報告、證人王文馳警詢筆錄、現場採證照片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在卷可查,是本件員警於上開時地以現行犯規定逮捕聲請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所為合法逮捕,其程序尚無違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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