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208號債權人 陳明 察債務人 李斐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斐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欲請求之金額與利息起算日(載明年、月、日)。
二、陳明本票有無提示;若有,陳明提示日之日期。
三、債務人李斐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