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74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豐盛玻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宏 債務人陳彥宏債務人 黃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ꆼ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豐盛玻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彥宏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5日邀其餘債務人陳彥宏、黃莉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借款並借到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整,並立有借據為憑,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100年1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1月19日止,並約定利率依聲請人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1.38%加碼年利率3.45%合計為年利率4.83%機動計息,並按月攤還本息,嗣後指標利率指數調整時,應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依借據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第2款之約定,立約人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付息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遲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03年6月13日因遭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97,737元整,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