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尚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尚文犯附表各罪所處之拘役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翁尚文因毀棄損壞等數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定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不得逾120日,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