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28號債權人大全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大全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活鑫草本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全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金活鑫草本科技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乙份,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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