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62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與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資料所示,借款人為 賴惠芳 ,並非本件債務人甲○○,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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