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5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3.87%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35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備考││號││(新臺幣)│(新臺幣)││││├──┼───────┼─────────┼─────────┼───────┼──────────┼──┤│001│93年1月27日│47,000,000元│7,200,040元│98年3月16日│98年3月16日││└──┴───────┴─────────┴─────────┴───────┴──────────┴──┘┌────────────────────────────────────────────────────┐│本票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35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備考││號││(新臺幣)│(新臺幣)││││├──┼───────┼─────────┼─────────┼───────┼──────────┼──┤│001│94年3月25日│65,000,000元│59,034,068元│98年2月25日│9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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