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08.27│95.10.1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683號│字第47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780│96年度易字第15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1.24│96.03.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780│96年度易字第150│││││號│號│││判決├────┼────────┼────────┼────────┤││判決│││││││96.01.15│96.04.23││││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備註│字第248號│字第1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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