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4號聲請人 蕭書閔 代理人 楊啟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27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
1)×10×43=1,72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65,000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5歲(67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0年工作職涯,目前任職於「峯元工程有限公司」,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四、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五、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若無可變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提出部分現金供債權人進行分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