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少明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即臺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7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梁少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為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729號),其於112年4月18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後,固於上訴期間內提出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內容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112年6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補正此法定程式欠缺,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0日送達於被告收受(參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卷附送達證書),而上訴人於前揭裁定送達生效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顯已逾補正期間,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施吟蒨
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