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62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蔡瓊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宣判,但因113年10月31日適逢颱風來襲,基隆市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