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芳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指定送達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玉芳被訴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颱風致政府宣布本轄停止上班, 爰延展 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