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709號原告 呂美瑤 被告 謝宗佑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94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宣判,但因113年10月31日適逢颱風來襲,基隆市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煜庭